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剑桥-苏大基因组资源中心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丢损赔偿管理办法

来源: 剑桥-苏大基因组资源中心     作者: 资产管理工作组     发布日期: 2025-12-02     访问量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剑桥-苏大基因组资源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开放共享设备的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学校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,根据相关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,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配件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赔偿责任人包括中心师生、合作单位人员等操作使用中心仪器设备的所有人员。

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

第四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,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:

(一)尚未全面掌握仪器特性,超出使用权限造成设备损坏的;

(二)超负荷使用设备造成损坏的;

(三)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,导致设备损坏的;

(四)未经批准,擅自使用、移动、改装、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;

(五)因各种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、丢失的。

第五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确实难以避免,可免于赔偿:

(一)因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(产品质量、技术缺陷或老化等),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;

(二)能证明损坏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,如自然灾害、断电等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的;

第三章 赔偿标准

第六条 对于主观原因造成的可修复的仪器设备损坏,如修复金额在1000 /500元以内,由责任人(工作人员/学生)进行全额赔偿;如修复金额在1000 /500元以上,按照中心:责任人=6:4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维修费用,工作人员赔偿上限为4000元,学生赔偿上限为2000元,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由中心支付。

对于可通过维修恢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功能的,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计算依据。维修费用包括维修所需的零部件采购费、维修人工费、运输费、技术服务费(如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指导)等。

对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,或修复代价过高,经评估无修复价值的,责任人赔偿方式在今后另行规定。

第四章 赔偿流程

第七条 事故报告。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,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仪器设备,保护好事故现场,并立即向仪器负责老师报告。

第八条 事故调查。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,用户应积极配合,查明事故原因,确定事故责任。

第九条 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确定。根据调查结果,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。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,核算赔偿金额。

第十条 赔偿执行。中心内工作人员可以选择使用项目经费支付或者自付,中心内学生选择自付或者实验室代付,合作单位人员赔偿金额纳入仪器收费账单。

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。责任人如对赔偿责任和金额有异议,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,申诉书应详细说明申诉理由、相关证据等内容。中心接到申诉书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,并书面通知责任人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,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研究决定处理方式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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